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
- 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蘇德來
- 債務人
- 泰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泰
陳榮輝
吳國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人泰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經授中字第0973150769號函解散登記,且該公司迄未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故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以其董事為清算人,併予敍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