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79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童展國
- 債務人
- 迅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柯廷融
- 債務人
- 黃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②伍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三六②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