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
- 債權人
- 飛鴻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國平
- 債務人
- 順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奎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