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20號債 權 人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茹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蔡茹茵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