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9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92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東珠
- 債務人
-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燕青
- 債務人
- 鄭美玉
- 債務人
- 葉曉雯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玖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