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8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75號
- 債權人
- 翊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維盛即膳寶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二十九紙,既未依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一項第六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債權人無法釋明票款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