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2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219號
- 債權人
- 陳秀麗
- 債權人
- 之2
- 債權人
- 號
- 債務人
- 盈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麗斐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肆萬伍仟元②貳拾柒萬叁仟伍佰元③叁拾萬元④貳拾肆萬元⑤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③九十九年四月八日④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⑤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YA0000000、YA0000000、YA0000000、YA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①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②九十九年四月八日③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④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