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416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江錦華
- 債務人
- 大眾煤氣行
- 債務人
- 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俊彰
- 兼法定代理人
- 號
- 債務人
- 邱秀娥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②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