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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75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債務人
寶元機電有限公司
債務人
陸秋萍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就張鈞湍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張鈞湍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此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陸秋萍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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