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 債務人
-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毅賢
- 債務人
- 陳春菊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零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