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29號
- 債權人
- 萬晶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年
- 債務人
- 家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徐素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萬肆仟零伍拾元②伍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一月六日②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