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74號聲 請 人 鄭同明即翔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票號為BH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 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 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