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臺南縣玉井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民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雪儀
- 相對人
- 楊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福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林秋塗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1,060,000元②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9年4月1日起至109年4月1日止②90年6月11日起至110年6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林秋塗於①90年7月19日②90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5,000,000元②1,500,000元,而該等借款債務分別於91年10月24日、93年5月20日逾期,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28,293,3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93年度執字第35969號)、本院債權憑證影本(93年度執字第35969號)、本院民事簡易判決影本各1件(98年度新簡字第186號)、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相對人楊福財於100年4月7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其設定抵押權所欲擔保之二筆借款業已清償完畢;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其他約定事項之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是否已清償、其他約定事項有無顯失公平之情事而無效,均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相對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玉井區 ○○○○段│124 │旱│2123.00 │全部 │├──┼───┴────┴────┴──┴─┴────┴────┤│備註│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60,000元。 │├──┼───┬────┬────┬──┬─┬────┬────┤│002 │台南市│玉井區 ○○○○段│125 │旱│2923.00 │全部 │├──┼───┴────┴────┴──┴─┴────┴────┤│備註│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