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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相對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136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9月26日邀同第三人許勝發、許顯榮、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總額度為400,000,000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至99年8月20日止,尚欠本金111,782,690元及日幣427,555,07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2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然依上開法條規定,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催告通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㈢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96年8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00,0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新營區 ○○○段│45 │建│2480.00 │全部│├──┼───┼────┼───┼──┼─┼────┼──┤│002 │台南市│新營區 ○○○段│46 │建│123.00 │全部│└──┴───┴────┴───┴──┴─┴────┴──┘┌───────────────────────────────────┐│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地│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 │ │ │材 料 及│ │ │突│下│ │ │範││ │號│ │ │ │ │ │出│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圍│├──┼─┼──────┼────┼────┼─┼─┼─┼─┼─┼─┼─┤│001 │13│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 │14│19│41│20│18│平│全││ │5 │復興路1127號│營區嘉芳│鋼筋混凝│51│1.│.7│5.│89│方│ ││ │ │ │段45地號│土造 │.3│75│5 │07│.9│公│ ││ │ │ │ │ │6 │ │ │ │3 │尺│部│└──┴─┴──────┴────┴────┴─┴─┴─┴─┴─┴─┴─┘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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