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 相對人
-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136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9月26日邀同第三人許勝發、許顯榮、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總額度為400,000,000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至99年8月20日止,尚欠本金111,782,690元及日幣427,555,07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2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然依上開法條規定,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催告通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㈢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96年8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00,0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新營區 ○○○段│45 │建│2480.00 │全部│├──┼───┼────┼───┼──┼─┼────┼──┤│002 │台南市│新營區 ○○○段│46 │建│123.00 │全部│└──┴───┴────┴───┴──┴─┴────┴──┘┌───────────────────────────────────┐│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地│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 │ │ │材 料 及│ │ │突│下│ │ │範││ │號│ │ │ │ │ │出│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圍│├──┼─┼──────┼────┼────┼─┼─┼─┼─┼─┼─┼─┤│001 │13│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 │14│19│41│20│18│平│全││ │5 │復興路1127號│營區嘉芳│鋼筋混凝│51│1.│.7│5.│89│方│ ││ │ │ │段45地號│土造 │.3│75│5 │07│.9│公│ ││ │ │ │ │ │6 │ │ │ │3 │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