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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請人
張家菱
相對人
陳東晉
相對人
張素敏
相對人
永協輝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李奇儒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8日起至116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奇儒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3,645,000元,借款期限至■日期轉換■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奇儒自■日期轉換■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4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奇儒已於95年3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影本7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里區 ○ ○里段 │1875-26 │建│6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001 │64│台南市佳里區│台南市佳│3層樓房 │29│41│41│12│12│平│鋼筋│22│平│全部 ││ │14│安西里21鄰公│里區佳里│鋼筋混凝│.6│.6│.6│.0│5.│方│混凝│.0│方│ ││ │ │園路467巷19 │段1875-2│土造 │8 │8 │8 │0 │04│公│土造│8 │公│ ││ │ │號 │6地號 │ │ │ │ │ │ │尺│ │ │尺│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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