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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請人
張家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45,000元,並以台南市○里區○里段第1875-26地號土地及6414建號建物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等三人,並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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