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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聲請人
何彩綿
相對人
佳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山

      郭貴芳

      蘇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佳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4月12日至98年4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88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4月12日,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支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佳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6年12月31日遭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對外代表公司,併予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學甲區 ○ ○○段 │1125│建│750.65 │10000分之126│└──┴───┴────┴────┴──┴─┴────┴──────┘┌──────────────────────────────────────┐│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77│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6層樓房 │28│28│平│鋼筋│3.│平│全部 ││ │6 │仁得里八德街│甲區仁得│鋼筋混凝│.2│.2│方│混凝│21│方│ ││ │ │238號五樓之 │段1125地│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十 │號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仁得段730建號,面積880.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8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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