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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蘇盧弼戀

      蘇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蘇盧弼戀、蘇敦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蘇盧弼戀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6月28日至120年6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盧弼戀於85年6月30日邀同相對人蘇敦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27,0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催告函、財政部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帳戶主檔資料1件為證。

㈢原權利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奉准改制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1年6月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申請合併,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3件及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核准函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所 有││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 人│├──┼───┼────┼───┼──┼─┼────┼──┼───┤│001 │台南市│仁德區 ○○○段│205 │建│81.63 │全部│蘇敦義│└──┴───┴────┴───┴──┴─┴────┴──┴───┘┌──────────────────────────────────────────────┐│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所││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權││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1 │22│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4層樓房 │39│53│53│33│14│19│平│鋼筋│13│平│全│蘇││ │0 │中正路2段121│德區中正│鋼筋混凝│.4│.8│.8│.4│.3│5.│方│混凝│.5│方│ │盧││ │ │9號 │段205地 │土造 │3 │9 │9 │8 │9 │08│公│土造│4 │公│ │弼││ │ │ │號 │ │ │ │ │ │ │ │尺│ │ │尺│部│戀│└──┴─┴──────┴────┴────┴─┴─┴─┴─┴─┴─┴─┴──┴─┴─┴─┴─┘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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