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蘇盧弼戀
蘇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蘇盧弼戀、蘇敦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蘇盧弼戀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6月28日至120年6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盧弼戀於85年6月30日邀同相對人蘇敦義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27,0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催告函、財政部函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帳戶主檔資料1件為證。
㈢原權利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奉准改制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1年6月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申請合併,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3件及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核准函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所 有││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 人│├──┼───┼────┼───┼──┼─┼────┼──┼───┤│001 │台南市│仁德區 ○○○段│205 │建│81.63 │全部│蘇敦義│└──┴───┴────┴───┴──┴─┴────┴──┴───┘┌──────────────────────────────────────────────┐│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所││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範│權││ │號│ │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1 │22│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4層樓房 │39│53│53│33│14│19│平│鋼筋│13│平│全│蘇││ │0 │中正路2段121│德區中正│鋼筋混凝│.4│.8│.8│.4│.3│5.│方│混凝│.5│方│ │盧││ │ │9號 │段205地 │土造 │3 │9 │9 │8 │9 │08│公│土造│4 │公│ │弼││ │ │ │號 │ │ │ │ │ │ │ │尺│ │ │尺│部│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