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忠
- 相對人
- 蔡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瑞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瑞田與第三人長富機電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638,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0月31日,並簽發本票1紙為憑,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安定區 ○○○段│388-2 │建│129.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