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忠 相 對 人 蔡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瑞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瑞田與第三人長富機電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638,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0月31日,並簽發本票1紙為憑,詎相對人於清償期 屆至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 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台南市│安定區 ○○○段│388-2 │建│129.45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