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笙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笙宏
相對人
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
相對人
莊樹風

       莊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笙禾股份有限公司、莊笙宏、莊樹風、莊雅鈞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笙禾股份有限公司、莊笙宏、莊樹風、莊雅鈞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笙禾股份有限公司、莊笙宏、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樹風、莊雅鈞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99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陳正芳律師),並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破產程序,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 期 日 ││ │ │(新台幣) │(新台幣) │ │├──┼──────┼──────┼─────┼──────┤│001 │95年9月29日 │7,200,000元 │80,000元 │99年3月1日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