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43號聲 請 人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珈禾超導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珈禾超導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