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
- 聲請人
- 林嘉宏即宏福塑膠企業社
- 相對人
- 胡詠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本件如附表編號5之本票,其到期日載為民國99年2月30日,惟該年其月份並無30日,自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9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併予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44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8年9月30日 │98年10月1日 │CH498154│├──┼─────┼─────┼──────┼──────┼────┤│002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1日 │CH498155│├──┼─────┼─────┼──────┼──────┼────┤│003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日 │CH498157│├──┼─────┼─────┼──────┼──────┼────┤│004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9年1月30日 │99年2月1日 │CH498158│├──┼─────┼─────┼──────┼──────┼────┤│005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9年2月28日 │99年3月1日 │CH498159│├──┼─────┼─────┼──────┼──────┼────┤│006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9年3月30日 │99年4月1日 │CH498160│├──┼─────┼─────┼──────┼──────┼────┤│007 │98年1月9日│45,000元 │99年4月30日 │99年5月1日 │CH498161│├──┼─────┼─────┼──────┼──────┼────┤│008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8年8月30日 │98年9月1日 │CH498162│├──┼─────┼─────┼──────┼──────┼────┤│009 │98年1月9日│100,000元 │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日 │CH49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