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 聲請人
- 侯慶良
- 相對人
- 宏瑀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晴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99年12月21日│15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TH335705│├──┼──────┼─────┼───┼───────┼────┤│002 │99年12月21日│150,000元 │未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TH33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