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玉城
- 相對人
- 黃淑貞即博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63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9年7月26日 │100,000元 │99年9月30日 │CH374884│├──┼──────┼─────┼──────┼────┤│002 │99年7月26日 │100,000元 │99年10月30日│CH374885│├──┼──────┼─────┼──────┼────┤│003 │99年7月26日 │100,000元 │99年11月30日│CH374886│├──┼──────┼─────┼──────┼────┤│004 │99年7月26日 │86,643元 │99年12月30日│CH37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