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慧
- 法定代理人
- 黃彩虹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新光
劉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劉新光、劉新發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457號9樓之4),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001 │100年1月14日│7,053,000元 │5,520,000元 │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