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聲 請 人 德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蔣隆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蔣隆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正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