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 聲請人
- 德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明
- 相對人
- 蔣隆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001 │99年9月30日 │200,000元 │99年12月10日│CH558759 │├──┼──────┼─────┼──────┼─────┤│002 │99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月31日│CH558765 │├──┼──────┼─────┼──────┼─────┤│003 │99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3月31日│CH558766 │├──┼──────┼─────┼──────┼─────┤│004 │99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5月31日│CH558767 │├──┼──────┼─────┼──────┼─────┤│005 │99年12月10日│250,000元 │100年6月30日│CH558769 │├──┼──────┼─────┼──────┼─────┤│006 │99年12月10日│250,000元 │100年4月30日│CH558770 │├──┼──────┼─────┼──────┼─────┤│007 │100年1月17日│98,200元 │100年3月10日│CH558771 │├──┼──────┼─────┼──────┼─────┤│008 │100年1月17日│98,200元 │100年4月15日│CH558773 │├──┼──────┼─────┼──────┼─────┤│009 │100年3月31日│290,000元 │100年5月20日│CH558775 │├──┼──────┼─────┼──────┼─────┤│010 │100年4月27日│183,600元 │100年6月30日│WG0000000 │├──┼──────┼─────┼──────┼─────┤│011 │100年5月25日│280,700元 │100年7月31日│WG0000000 │├──┼──────┼─────┼──────┼─────┤│012 │100年6月9日 │203,300元 │100年8月30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