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蘇俊榮
- 相對人
-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崇海
- 相對人
-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查相對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民國99年3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4040490號函),並由本院選派謝崇海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本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99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故本件乃列謝崇海為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併此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434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001 │95年10月23日│8,000,000元 │98年10月13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