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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350號

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350號

聲請人
王仁宏即順昌當舖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黃明輝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明輝之法定繼承人已於96年5月1日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85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1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繼字第85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如上述,被繼承人黃明輝之法定繼承人既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為聲請提出遺產清冊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提出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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