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請人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宥縉
相對人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洪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0年7月4日南院龍100司執全廉字第478號執行命令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