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宥縉
- 相對人
-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洪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2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0年7月4日南院龍100司執全廉字第478號執行命令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