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相對人
四方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欽
相對人
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雲

上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425,600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