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49號聲 請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何懋彰 相 對 人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何懋彰」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清算人何懋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