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54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54號

聲請人
裕寶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臨
相對人
昇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順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一五七號假處分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次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30 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2,010,7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4號提存後,業經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57號執行假處分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訴訟可謂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 年度裁全字第130號假處分裁定、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4號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6月22日南院龍99司執全南字第1157號函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157號(含本院99 年度裁全字第130號)假處分執行卷宗、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4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處分執行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且該假處分裁定經聲請人收受後逾三十日,故可謂訴訟終結,且經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