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武雄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郭武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武雄(民國31年11月2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106號)遺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因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被繼承人郭武雄滯欠聲請人民國(下同)95年、96年、98年、99年房屋稅及95年至99年地價稅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55元整及未來開徵稅捐,無從辦理送達及徵起稅捐。為保障稅捐之徵起,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10月11日南院龍家家95年度繼字第597號函、戶政連線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皆為影本)各1件、戶籍謄本影本5件、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影本2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郭武雄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調閱95年度繼字第597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武雄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其繼承人郭文德、郭文献、郭文忠、郭璀縈、郭宜銘、郭陳玉秀,請其等於文到五日內以書面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逾期未表示,視為無意願,上開繼承人均逾期未陳明其意願,視為無意願擔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關於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部份,本院以100年4月28日南院龍家秀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函詢余景登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余景登律師於100年5月4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有民事陳報狀1件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余景登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郭武雄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余景登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郭武雄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