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即、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廖堅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號 以上上訴人與原告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5,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