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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71,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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