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春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71,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