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嘉蓁即邱金昭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自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 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現任職於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安公司),每月薪資約為20,88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任何收入,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960,33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務人另有1筆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已對債務人每月薪資進行強制扣薪3分之1,故債務人現每月薪資扣除法院強制扣薪、債務人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及2名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用後,已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180期、利率3% 、每月還款5,632元之還款條件,以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9年9月10日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提出99年10月22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0年2月2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暨該狀檢附之前置協商相關申請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 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福安公司,每月薪資20,880元,並提出99年1月至11月薪資袋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 職之福安公司函查其薪資結果,債務人自99年1月起至12 月止,實領薪資總額270,477元,執行法院強制扣薪總額78,280元,有福安公司檢附之99年度邱嘉蓁(邱金昭)薪資所得 資料1紙可稽,則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2,540元(計算 式:270,477/12),另平均每月遭法院強制扣薪之金額約為6,523元(計算式:78,280/12),應先敘明。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960,33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名下無其他財產,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福安公司薪資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福安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99年度之薪資所得資料明細暨給付過程等情及調取債務人之郵政、勞、健保及集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得稅之申報資料等文件後,核閱相符,應堪認債務人之上開主張亦為真正。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每月薪資收入約22,540元,,並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此有債務人檢附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依臺灣省99年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係9,829元,有內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公告1份在卷可稽,而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依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即每月約6,900元計算,且債務人 應與配偶林祥生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之扶養費為6,900元。準 此計算,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2,540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9,829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扶養費用共6,900元 ,再扣除長鑫資產管理公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扣薪金額即平均每月約6,523元後,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要求之180期、利率3%、每月清償5,632元之還款方案,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