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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藍舒譯
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稱其係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達成協商,而
  聲請人當時之每月薪資約為18,000元。聲請人應說明以其每月
  薪資僅有18,000元下,何以聲請人願意接受安泰銀行提出月付
  24,744元之協商還款條件,並遲至98年方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
  還款條件,聲請人於協商當時是否仍有其他收入或財產。
2.聲請人於98 年間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後,即分180期
  、月付13,434元、利率2%,聲請人現是否仍有正常履行還款。
  若聲請人未正常履行還款者,債權人是否已通報毀諾。
3.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洽談個別協商?若聲請人未曾與債權銀
  行洽談個別協商者,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
  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就「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洽商
  ,並具狀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提供聲請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
  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
  成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4.聲請人應陳報現任職工作處所(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至該工作
  任職,並提出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含加班費、
  年終及其他獎金)或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
  薪資袋)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5.聲請人稱其於聲請前之每月收入為22,444元,請釋明以聲請人
  之經濟狀況何以能負擔每月達34,445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是
  否仍有其他收入或財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財產及
  支出明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6.聲請人應說明自95年起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
  情事,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
  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8.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人應說明有無領取單親補助津貼、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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