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藍舒譯 代 理 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聲請人稱其係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達成協商,而聲請人當時之每月薪資約為18,000元。聲請人應說明以其每月薪資僅有18,000元下,何以聲請人願意接受安泰銀行提出月付24,744元之協商還款條件,並遲至98年方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聲請人於協商當時是否仍有其他收入或財產。 2.聲請人於98 年間向安泰銀行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後,即分180期、月付13,434元、利率2%,聲請人現是否仍有正常履行還款。若聲請人未正常履行還款者,債權人是否已通報毀諾。 3.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洽談個別協商?若聲請人未曾與債權銀行洽談個別協商者,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就「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洽商,並具狀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提供聲請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4.聲請人應陳報現任職工作處所(統一化粧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至該工作任職,並提出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含加班費、年終及其他獎金)或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之薪資單(薪資袋)等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5.聲請人稱其於聲請前之每月收入為22,444元,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何以能負擔每月達34,445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是否仍有其他收入或財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明細,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聲請人應說明自95年起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事,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8.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人應說明有無領取單親補助津貼、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