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劉榮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證明
文件;又如協商不成立,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提出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列國泰世華銀行新臺幣2,103,
425元債權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聯合徵信資料僅列美國運通
銀行債權)。又聲請人之債權人是否僅該二債權銀行?
三、經查聲請人於90年至94年間曾任職於台灣統亮照明有限公司
,投保薪資列載為新臺幣20,100元,何以100年1月3日任職
,按月薪資反不足前開薪資?亦或聲請人一家之收入即為所
任職台灣統亮照明有限公司之盈收?
四、請提出台灣統亮照明有限公司2年內之營業所得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張春鶯「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
民國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