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債 務 人 楊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志祥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7年5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台新銀行提出月付新臺幣(下同)6,000 元方案,惟債務人尚欠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又上該債務因無法納入協商程序併為還款,而以債務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實無力接受上開方案,致未能達成還款協議,而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於97年5月8日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於該前置協商程序,台新銀行提出137期、年利率0%、 月付金6,000元方案,惟債務人表示無法負擔還款方案,故 台新銀行遂以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於97年7 月10日寄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予債務人,此有前置協商通知書(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1號卷第17頁)及台新銀行100年9月19日台新總債務協商部字第10000007679 號函及其檢附前置協商系統通聯紀錄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3頁、第92頁)。 (二)債務人於97年5月間申請前置協商時任職於錦明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投保薪資為19,200元,而申請協商期間按月收入約22,000元,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1號更生事件調查認定綦詳,並有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5頁),是以債務人申請協商時月收以22,000元,堪可認定。 (三)然債務人所欠除有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他民間債權人,計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權轉讓資訊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21頁背面)。又債 務人就裕融公司車貸款約8萬餘元,雙方於97年間約定按月 還款5,000元清償債務,亦有本院97年11月3日電話紀錄表附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1號卷可參(該案卷第52頁)。從而,以債務人向台新銀行申請協商時月收22,000元,扣除依內政部所公告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元(該統計係按照政府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及與裕融公司協商款5,000元後,再扣除台新銀行所供月 付6,000元協商款後,債務人僅存1,171元可供用以償還對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債務【計算式:22,000(收入)-9,82 9(生活費)-5,000(車貸款)-6,000(協商款)=1,171】,又參債務人對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所積欠債權金額441,609元,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亦已表明無從與債務人以月付1,200元條件達成協 商方案,而無再為協商之必要,有該公司100年10月18日民 事陳報狀及本院100年11月16日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 卷第102、112頁),是足證債務人已顯無能力接受台新銀行所提出協商還款方案,則本件債務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無力負擔前置協商方案堪認真實。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又債務人曾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 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12月12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