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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債務人
沈奕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沈奕澂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次按更生程序乃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未依更生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得受清償,據以達成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更生重建之目的,故更生條件仍應力求公允,以兼顧債權人之受償利益。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 元、為期8 年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僅為768,000 元,對於所負債務4,428,102元而言,清償比例僅約17.34%,清償成數尚低,其更生方案難謂公允、適當。況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7 月間經原任職單位即保勝企業社解僱,有該企業社100 年6 月29日陳報書、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可憑,債務人復未向本院重新陳報其任職公司及收入,則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及其金額多寡,均屬不明,其能否履行更生方案,亦有疑義。是本件尚不符合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之要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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