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謝進興 相 對 人 華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燕貞即郭宜茜 陳韋旭 謝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遭遇經濟嚴重不景氣,營收狀況大幅受到影響,經營慘澹,甚至連國家賦稅都無以支付,終致無法經營而宣告倒閉。而相對人前負責人郭燕貞即郭宜茜為躲避債務,已行蹤不明,且其已將相對人全數資產變賣償債(除相對人所持有傳智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00股外),因相對人負債總額已超過其資本額,顯已 無法清償所積欠之債務。惟相對人所有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尚能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及分配債務,應有破產宣告之法律上實益存在,並使相對人圓滿了結善後。再相對人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聲請人為清算人,且經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因相對人有必要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宣告破產,以保護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2項、第49條定有明文。又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 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亦有明文。再者,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破產法第112條規定至明。是除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最優先外,其餘上開各項稅捐依法既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債務人之資產如已不足清償所欠應優先清償之上開各項稅捐,而除各該項稅捐外,同一優先順位又別無他債權人,應認無多數債權人存在,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否則,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應優先受償之稅捐,其他債權人更無受償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稅捐稽徵機關之上開等項稅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741號、第631號及96年度臺抗字第33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36號裁定、最 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參照破產 法第148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 旨,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不應准許。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相對人目前積欠臺灣銀行永康分行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35,000元,積欠臺南市新市區農會15,219,000元。而積欠稅捐部 分,則尚欠房屋稅115,504元、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共 計4,617,006元,以上具有優先權之債權合計4,732,510元,此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0年10月4日南市稅法字第100004 9113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0年10月 17日南區國稅新化四字第100003114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59頁)。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產目錄,聲請人謂相對人前負責人郭燕貞即郭宜茜早將全數資產變賣償債,相對人僅餘傳智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智公司)之股份300,000股,除此並無任何財產(本 院卷第14頁、18頁、78頁)。而傳智公司截至99年12月31日止之股價為每股2.59元,有傳智公司100年9月30日(100) 傳字第1000930號函可參(本院卷第40頁),則相對人之財 產價值計約777,000元(計算式:2.59×300,000=777,000) 。綜上,以相對人目前之財產狀況,顯不足以清償前開稅捐、滯納金與利息之優先債權,若再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稅捐債權減少分配,更遑論其他普通債權人無從受到分配,是依前揭說明,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