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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杭起鶴廖建彥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

抗告人
黃典隆
抗告人
黃藍秀金
相對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 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 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74號民事卷宗可稽。本院另於100 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5 日繳納裁判費1 千元,而該項裁定已經抗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無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件在卷足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件附卷可參,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