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8號
- 抗告人
- 黃典隆
- 抗告人
- 黃藍秀金
- 相對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 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 年度南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74號民事卷宗可稽。本院另於100 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後5 日繳納裁判費1 千元,而該項裁定已經抗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無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件在卷足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 件附卷可參,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