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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慶 年
送達代收人
謝 明 憲
相對人
臨鎰鋼板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莊寶葉
相對人
謝 國 殿

      謝 國 誥

      王 保 舜原名王.

      謝 能 通

      莊 茂 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相對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區○○路198號之10」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區○○路198號之10、 相對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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