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 慶 年
- 送達代收人
- 謝 明 憲
- 相對人
- 臨鎰鋼板有限公司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莊寶葉
- 相對人
- 謝 國 殿
謝 國 誥
王 保 舜原名王.
謝 能 通
莊 茂 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相對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區○○路198號之10」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區○○路198號之10、 相對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