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文
- 相對人
- 宗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相對人
- 清 算 人 林南生
- 相對人
- 陳淑慧
- 相對人
- 吳天祝
- 相對人
- 吳葡萄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林
- 相對人
- 素卿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