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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蘇碧鳳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周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後難以回復原狀,請准供擔保後停止鈞院前述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0日持執行名義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無結果,故本院於99年4月26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號核發債權憑證。而相對人復以該債權憑證於99年9月15日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99 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執行案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對於被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本院調取該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99 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及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核無誤。雖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記載對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件不服而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然查其真意係對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執行案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聲請人誤載為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號,此先予敘明。

四、聲請人提起上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聲請人竟未遵期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案件,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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