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采蘋
- 被告
-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峰
- 被告
- 華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4,5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