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華美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吳梅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