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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告
方宜庭
原告
莊湘惠
原告
陳雅玲
被告
成興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被告
成億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方宜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莊湘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陳雅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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