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江蘭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稜鈞